各地、州、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特色维吾尔药、哈萨克药、蒙药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试行)》(新中医药规〔2025〕1号)要求,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自治区地方特色民族药申报工作,经各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将祖卡木颗粒、寒喘祖帕颗粒等49种药品认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批地方特色民族药,现予以公布。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批地方特色民族药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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