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85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全省药品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是《药品管理法》的明确要求,是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药品监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职责,加快联合部署和一体推进所承担的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将追溯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质量控制,规范开展药品追溯码核验扫码与信息上传。各级医保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准确采集药品追溯码信息,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二、明确工作目标,分步推进落实
2026年11月底,全省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入、出库实现赋码药品全品种实时上传追溯信息验证;到2027年3月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个体诊所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系统中,对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95%以上(其中特殊管理药品应达到100%)。鼓励通过软件融合、安装插件、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严格追溯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是记录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信息,有效防范假劣药、回流药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药品可召(追)回、责任可追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药品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自身质量管理重要内容,倒排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采集、存储和上传追溯数据,追溯系统发生异常预警的,应当立即停止入库和销售,对异常预警进行核实处理。使用单位在入库验收时发现药品追溯信息显示该药品已在药品零售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售出的,应当予以拒收。
四、强化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药品监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贯通协同,加强横向跨部门综合监管,探索药品追溯信息全流程采集应用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线索推送和联查联办机制,推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监管态势。通过部门联动,实现药品全过程追溯,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倒卖串换医保药品、非法回收药品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和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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