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药监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甘肃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符合性检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中药材GAP)基地符合性检查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程》共七章28条,明确了中药材GAP基地符合性检查的申报、受理、现场检查、公示公告以及动态监管等全流程管理要求。
在工作机制方面,《规程》明确要建立省级常态化联席工作机制,甘肃省药监局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组织等具体管理工作。
在申报条件方面,《规程》要求申报主体为中药材生产企业(含具有企业性质的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或中药生产企业,可采用企业+企业、企业+合作社、企业+农场、企业+林场等形式进行联合申报。申报的中药材GAP基地地址应当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个种植地块或养殖场所应当有明确记载和边界定位(至少提供四个方位的坐标)。
在检查程序方面,《规程》提出,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检查评分低于80分的,作出“不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结论;检查评分高于80分(含80分),但与中药材GA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中药材质量带来较大风险,或存在多项关联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检查组视情况作出“不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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