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夯实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智库支撑作用,保障我区中药(蒙药)标准制修订工作科学严谨、程序规范、评审公正、过程公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现面向全区征集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人选。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专家委员会是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建设的技术咨询与评审机构,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领导下,由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组建并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承担标准立项论证、技术审核、实施评估与修订咨询、学术指导与培训等工作。
二、推荐范围
全区药品检验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及行业协会等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中药(蒙药)及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三、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药(蒙药)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学术造诣,熟悉药品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能够承担并完成办公室委托的各项任务。
3.自愿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二)专业方向及经验要求
本次专家人选按照专业领域分类遴选,推荐人选须具备10年及以上对应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体细分方向要求如下:
1.具有标准制修订经验的专家。熟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中药(蒙药)标准的起草、复核、审评等技术工作流程及技术要求,曾参与过标准研制项目。
2.具有药材基原鉴定经验的专家。长期从事中药材(蒙药材)的基原鉴定、植物分类学、药用植物学或生药学研究工作,熟悉药材的原植物(原动物)形态分类、显微鉴别特征及产地调查研究。
3.具有中药(蒙药)炮制经验的专家。长期从事中药(蒙药)饮片或药材的炮制加工、生产实践或教学科研工作,熟悉传统炮制工艺与现代生产技术。
4.具有蒙医学背景的专家。系统掌握蒙医药理论体系,具有蒙医学教育或临床实践经历,熟悉蒙药材的性味、功效、配伍规律及传统用药习惯。
5.具有药品检验经验的专家。长期从事药品检验、药品质量控制或标准分析方法研究工作,熟练掌握中药材(蒙药材)的性状鉴别、显微鉴别、薄层色谱、含量测定等检验技术。
6.其他相关专业方向。药物分析、药理学、临床医学、标准管理政策法规等领域专家。
四、推荐方式及程序
本次专家遴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推荐与自荐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也可由专家本人自荐。推荐(自荐)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自荐)表》(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
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重点审核专业背景、技术职称、学术成果和工作实绩,特别是上述专业方向核心经验及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
(三)综合评审
办公室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以专业能力和实际贡献,特别是中医药(蒙医药)领域的贡献为主要依据,兼顾专业领域及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四)公示与聘任
综合评审确定拟聘任专家委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印发聘任文件并颁发聘书。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所有材料须真实完整、规范填写,严禁弄虚作假。除推荐(自荐)表外,须一并附佐证材料复印件,包含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代表性科研成果证明、参与药品标准制修订项目佐证材料、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
(三)请各推荐单位及自荐人于2026年7月15日17:00前,将电子版材料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瑞霞、任君
联系电话:18147119446、13664850680
邮箱:mytgmsc@163.com
七、其他事项
(一)受聘专家须坚守工作纪律,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专家委员会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标准审评、技术论证、专项咨询等各项工作任务,无故不得缺席委员会专项工作。
(二)在职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相关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由所在工作单位承担。已退休委员的交通费用,由自治区药监局承担。
(三)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本次专家推荐工作,严格把关人选资质,择优推荐优质专业人才,合力推动全区中药(蒙药)标准体系建设提质增效,助力中医药(蒙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
2026年7月2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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