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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关于开展第二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61次 时间:2026-09-19 10:03:21


玉林市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玉林市

第二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

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局,玉林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部: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广西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药监〔202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药监规〔2025〕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监管,促进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第二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的企业。

(二)企业应有较大规模的中药材种植自有基地或合作基地。

(三)申报品种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四)企业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五)企业提出申报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被处罚记录,且无严重失信行为。

(六)对已认定的趁鲜切制企业,根据需要,可提出增加趁鲜切制品种申请,并填写趁鲜切制品种增加申请表(附件6)。

二、遴选程序及要求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实际加工场地所在地址,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1.《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申请表》;

2.趁鲜切制生产线总体情况(含设备购置、必要场所、工艺流程图及生产线平面图等情况)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3.种植基地情况简介及证明材料(包括自有基地和合作基地的品种、地点、面积,土地及流转、种子基源、育苗情况等);

4.企业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及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加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7.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册、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资质证明、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加工用水检验合格报告(法定机构检验);

9.与采购方中药生产企业签定的《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质量保证协议》;

10.《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

(二)初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料、趁鲜切制设备、种植基地建设等情况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意见,经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局研究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推荐遴选企业名单,连同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ypaqjgk2801158@163.com邮箱。

(三)复审。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各派1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趁鲜切制设备、种植基地建设等情况进行复审和现场检查,根据评审意见,由专家组提出遴选企业建议名单。

(四)公示与公布。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委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拟遴选认定的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名单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委联合正式发文公布玉林市第二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名单(名单资格有效期5年,到期后企业应重新申报,按规定程序进行遴选)。

三、实施动态管理(一)已认定的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当年度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加工量、产品质量管理、规范化种植管理及溯源基地建设等内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梳理汇总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对趁鲜切制加工企业的年度联合检查。对存在轻微问题的加工企业,由属地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保留遴选资格。(三)已认定的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趁鲜切制加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趁鲜切制加工企业资格:1.企业在申报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2.有掺杂使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3.因违反趁鲜切制加工相关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4.企业客观情况发生改变,已不具备本通知遴选条件的;5.企业转让、出租、出借趁鲜切制加工企业资格证明文件的;    6.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和抽检的。对以上情况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拟取消其被遴选认定的趁鲜切制加工企业的资格,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商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委作出取消决定。遴选认定的趁鲜切制加工企业资格被取消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参加全市趁鲜切制加工企业的遴选。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从服务医药产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高度,主动服务,积极为趁鲜切制加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解决在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的管理模式,加强与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遴选认定的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名单及时抄送自治区药监局玉林检查分局,实现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信息共享,推动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建立完善追溯体系,促进中药材种植及加工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各有关组织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做好我市第二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遴选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当地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科。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市场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科:黎健放,2801158,邮箱:ypaqjgk2801158@163.com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药监规〔2025〕2号) .pdf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西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品种目录(第一批)的通告(通告〔2026〕5号)

附件3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推荐汇总表

附件4县级部门初审意见

附件5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申请表

附件6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品种增加申请表

附件7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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