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药品监管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企业管理的通知》(黔药监函〔2026〕1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州市场监管局 州农业农村局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市监办发〔2026)5号)。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初审,州市场监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局相关人员评审,以下5家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符合要求,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纳入目录的企业,应依法依规生产、销售,如存在违规生产、违规销售等问题,将按照《州市场监管局 州农业农村局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市监办发〔2026)5号)等有关规定,移出目录。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
黔东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
附件:黔东南州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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