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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药监局关于征集四川省中药标准起草单位的通知/新增药材及饮片品种/修订药材及饮片品种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88次 时间:2026-09-16 10:57:13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药品检验机构,省药检院,各科研院校、药品生产研发企业,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我省中药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2026年我局启动了《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及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拟开展我省第一批中药标准新增、修订品种工作。现面向全省征集各品种标准起草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面向全省药监系统(各级药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校及中药生产研发企业,征集《四川省中药标准拟新增药材及饮片品种目录》(附件1)和《四川省中药标准拟修订药材及饮片品种目录》(附件2)中各品种标准的起草单位。其中:

(一)拟新增品种:承担药材、饮片质量标准研究起草工作,包括品种文献考证、来源、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等项目的研究试验,完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新增药材品种(含新增基原或新药用部位的品种),申报时应附基原考证、资源合法性、安全性及临床/药用依据。

(二)拟修订品种:针对目录载明的具体问题(如鉴别项目缺失或方法落后、灰分及浸出物限度不合理、含量测定方法不适用、与新版药典标准协调等),开展必要的验证研究,提出修订方案(修订内容可不局限于已有问题),完成标准修订草案及相关材料,对于无对应药材标准的饮片品种,原则上先补药材标准再修饮片,或药材饮片一体化申报。修订品种原则上与《中国药典》2025年版协调;确有四川资源特色、临床习用或历史炮制依据需保留差异的,应在起草说明中提供对比研究数据和保留理由,由专家会审定。

鼓励同一药材及其饮片标准一体化、成体系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检验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药品生产研发企业,具备开展中药标准研究所需的实验室条件、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与申报品种相适应的研究基础,熟悉《中国药典》及药品标准管理有关技术要求,承担过国家药品标准、省级中药标准起草或复核任务的单位优先;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质量管理体系,近三年无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科研失信记录;

(四)同一单位可申报多个品种;同一品种可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应明确牵头单位);对目录中涉及多个炮制规格的品种,也可申报其中特定品规的起草任务。

三、申报材料与报送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填写《四川省中药标准起草单位申报表》(附件3)。

(二)请于2026年10月8日前(以收到时间为准),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至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地址:成都市郫都区高新西区新文路8号),并将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Word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bbmsc@scidc.org.cn,邮件主题统一为“中药标准起草单位申报+单位名称”。

四、遴选确定与工作要求

(一)省药监局委托省药检院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论证和现场答辩,提出起草单位建议名单,经省药监局审定后公示。

(二)确定的起草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开展研究起草工作,保证研究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按时提交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及复核所需样品和材料,并配合做好复核检验、专家审评和意见处理等工作。

(三)对无单位申报或申报条件明显不足的品种,我局将视情另行统筹安排。

(四)标准研究经费以起草单位自筹为主;对纳入年度重点品种且通过评审的,省药监局将积极争取专项补助/以奖代补,具体以立项通知书和经费下达文件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校、中药生产研发企业,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二)联系方式

赵卫权(省药监局),联系电话:028-86786031;

卿艳(省药检院),联系电话:028-81754502。


1.四川省中药标准拟新增药材及饮片品种目录

2.四川省中药标准拟修订药材及饮片品种目录

3.四川省中药标准起草单位申报表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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