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13家企业生产的3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武汉诺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丙酸氟替卡松乳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pH值。
二、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珍视明(江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山利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共23批次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性状、粒度和无菌。
三、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盐酸胺碘酮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有关物质、碘化物和含量测定。
四、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汉盛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祺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共3批次款冬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杂质和含量测定。
五、经上海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信隆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哈尔滨义方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贵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金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共6批次远志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涉及性状、黄曲霉毒素和含量测定。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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